开展2007年度企业年检的通知
一、年检的范围、时间
(一)年检范围。
2007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应参加2007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2007年度企业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书面申请,经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的方式
自2007年度企业年检开始,将原来由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年检的工作模式调整为以辖区工商所(分局)负责大部份企业年检工作,登记机关负责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年检的工作模式。
(一)登记机关负责年检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含评估公司)、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的企业(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的公司等);银行、邮政、铁路、电信、电力和工会办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二)工商所(分局)负责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年检以外的企业均由辖区工商所(分局)负责年检。
(三)网上年检。200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将继续有计划地在全市开展网上年检工作。凡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应当通过网上年检的方式完成年检:
1、按权限划定在登记机关进行年检的企业;
2、自愿选择网上年检的企业。
凡以网上年检方式报送年检材料的,企业可登录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Kmaic.gov.cn)企业年检网页,下载年检报告书和相关事项说明,按要求填写后,用网络送达年检材料。登记机关按权限划定审查网络报送的年检材料后,属登记机关自己检验的,同样以网络方式回复企业审查意见。企业在获准年检通过的信息后,带执照正副本到登记机关交年检费,登记机关在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完成年检;属交由辖区工商所(分局)进行年检的,登记机关网上审查材料,网上回复企业应当年检的辖区工商所(分局)地址,企业在获准年检通过的信息后,带执照正副本到到辖区工商所(分局)完成年检。
(四)绿色通道。凡属于昆明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被评为市以上50户优秀非公企业的均可通过“绿色通道”进行年检或与登记机关(工商所)预约年检。
三、年检的审计要求
下列企业在年检时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含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
(三)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四)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五)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
(六)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七)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由登记机关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四、企业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年检的相关规定
(一)先变更后年检。年检时有变更事项的,先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工商所(分局)办理年检。对于企业经营地址变动而未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先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原辖区工商所(分局)办理“经济户口”迁移,由新辖区工商所(分局)建立监管信息后为其办理年检;如暂时不能办理变更(除经营地址变更)的企业,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登记机关(或工商所)批准。
(二)注销登记。年检期间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办理年检手续。但公司年检前已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的,无需提交审计报告。
(三)年检材料审查合格后,相关年检数据(经营情况、前置许可、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核对、录入完毕后,由年检工作人员加盖年检戳记,完成年检。
六、法律责任
(一)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或工商所)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知!
20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