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字样,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所设机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达到所设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类型规定的要求;(5)国家法律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功能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介绍、顾问、资讯、议价等功能。
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个人独资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机构法》和有关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部门规章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机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体。 复合性房地产经纪机构 复合性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除了从事居间、代理、行纪等房地产经纪类中介业务外,还从事与房地产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的机构。 单一性房地产经纪机构 单一性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从事居间、代理等单一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
摘自《房地产中介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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