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871-64146161 传真:0871-64146161 业务范围:工商代理、财税代理 [2009年5月18日] |首页|注册|访客留言|登陆|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云南省电力资质代办|云南省房地产开发资质代理|云南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代办|昆明房地产经纪备案证代办|云南省建设厅施工资质代理|云南省安防协会资质代办|云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代办|云南大额资金证明|云南融资担保公司注册|云南省电监办资质代理|云南能源监管办资质|昆明银行资金证明|送变电资质代理|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挂靠昆明市电力资质代办|昆明市建筑资质代办|昆明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昆明市物业资质代办|昆明市安防资质代办|楚雄州电力资质电力|楚雄州建筑资质代办|楚雄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楚雄州物业资质代办|楚雄州安防资质代办|丽江市电力资质代办|丽江市电力资质代办|丽江市建筑资质代办|丽江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丽江市物业资质代办|丽江市安防资质代办|临沧市电力资质代办|临沧市建筑资质代办|临沧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临沧市物业资质代办|临沧市安防资质代办|迪庆州电力资质代办|迪庆州电力资质代办|迪庆州建筑资质代办|迪庆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迪庆州物业资质代办|迪庆州安防资质代办|西双版纳州电力资质代办|西双版纳州建筑资质代办|西双版纳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西双版纳州物业资质代办|西双版纳州安防资质代办|玉溪市电力资质代办|玉溪市建筑资质代办|玉溪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玉溪市物业资质代办|玉溪市安防资质代办|曲靖市电力资质代办|曲靖市建筑资质代办|曲靖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曲靖市物业资质代办|曲靖市安防资质代办|文山州电力资质代办|文山州建筑资质代办|文山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文山州物业资质代办|文山州安防资质代办|大理电力资质代办|大理建筑资质代办|大理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大理物业资质代办|大理安防资质代办|保山市电力资质代办|保山市建筑资质代办|保山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保山市物业资质代办|保山市安防资质代办|怒江州电力资质代办|怒江州建筑资质代办|怒江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怒江州物业资质代办|怒江州安防资质代办|普洱市电力资质代办|普洱市建筑资质代办|普洱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普洱市物业资质代办|普洱市安防资质代办|德宏州电力资质代办|德宏州建筑资质代办|德宏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德宏州物业资质代办|德宏州安防资质代办|红河州电力资质代办|红河州建筑资质代办|红河州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红河州物业资质代办|红河州安防资质代理|昭通市电力资质代办|昭通市建筑资质代办|昭通市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昭通市物业资质代办|昭通市安防资质代办|云南工商注册代理|昆明工商代理|楚雄工商注册代理|楚雄工商注册代理|玉溪工商注册代理|普洱工商代理|西双版纳工商注册代理|临沧工商注册代理|昭通工商注册代理|文山工商注册代理|嵩明工商注册代理|寻甸工商注册代理|大理工商注册代理|保山工商注册代理|德宏工商注册代理|丽江工商注册代理|香格里拉工商注册代理|云南宏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首页 公司注册 政策法规 税务服务 关于我们 资料下载 给我留言
云南宏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欢迎你!联系电话:0871-64146161 传真:0871-64146161 地址:昆明市西昌路33号中央丽城1期1号楼1单元703室
您现在的位置: >> 文章正文
栏 目 导 航
  公司注册、建筑、房地产、电力资质           ★★★
外资中国境内再投资流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8 9:37:1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属内资企业其涉及的领域若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的,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若属于限制类的,按以下规定申请 :
    一、投资者资质
    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审批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投资设立限制类领域的公司或购买限制类领域公司的股权,应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接到上述申请后,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上海市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登记或不准登记。准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5、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6、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面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7 、被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应由商务部审理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申请材料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三、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及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四、审批原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所投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的,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需经外经贸部门审核。
    2、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3、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4、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5、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五、法律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网翼通科技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版权所有:云南宏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12000471号
此站内容未经允许不得任何单位和个人复制传播

技术支持:网翼通科技
您是第Orbitz Promo Code位访问者,谢谢你对我们的关注!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网络110
报警服务
网络经营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