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领取或点击下载[wtzm.doc])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还应当提交售房方出具的场地是否交付使用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部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2006年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2006年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
属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doc];(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doc]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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